1、汇编、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2、经批准汇编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3、秘密文件、资料汇编本,应当按所汇编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原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最新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