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在工作中受伤农民工获得180万元赔偿款后支付90万元律师费”事件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质疑律师费过高,风险代理工伤赔偿违法。风险代理即俗称的打赢官司才收取律师费。
网友的质疑主要是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
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并不否定风险代理工伤赔偿的合法性。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055号判决书指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非由国务院制定,其性质也非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成为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无效的依据。
可以看出,风险代理工伤赔偿是否合法,目前尚无定论,我们没必要去争论。况且,广州市司法局已介入,我们静候结论即可。但是,高额律师费的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此案见诸报端后,很多网友就如何把高额律师费“降”下来积极建言献策。有人认为,可以提高法援律师的补助标准,吸引更多律师以更大热情投入到对农民工法援事业中来。也有人认为,可以参照深圳做法,让输官司一方出律师费。
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国家和省、市也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经费支持,虽说不多,但基本能解决律师在从事法援活动中产生的资料费和差旅费等。所以,如要再提高补助标准,甚至要向一般委托代理收费看齐,不合适。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可见,参照深圳做法,确实可以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但只是“杯水车薪”。
笔者认为,要真正让高额律师费“降”下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是最佳办法。
目前,国家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门槛已经很低了,但还有再降低的空间。目前,对工伤赔偿的法援,要求的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案子。
实践中,很多工伤农民工不能及时获赔,第一道关卡就是工伤认定这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劳动者又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而取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对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难于上青天”。众所周知,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大多是“包工头”带来的,而“包工头”是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农民工平时维权意识差,不会或不懂去收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遭遇欠薪或工伤等,谁是用人单位?如何维权?找谁索赔?能赔多少?都是“两眼一抹黑”。
本案中,当事人明明是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受伤事实也很清楚,理应属于“工伤”,但律师绕开“工伤”而选择以“人身损害”去维权,应该也是因劳动关系不清晰卡在了工伤认定上。
专业律师尚且如此,法律知识一片空白的农民工又能怎样?免费的法律援助不够条件,请正常收费的律师却因囊中羞涩而不能,最后只能无奈选择不用事前出钱但事后赔偿打折的风险代理。
倘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诸如“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等前提统统去掉,对劳动纠纷(争议)实行“零”门槛受理,本案当事人可能不会有这种“无奈之举”。让农民工维权一路绿灯,风险代理就会随之逐渐淡出劳动纠纷(争议)市场,高额律师费自然就“降”下去了。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