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企业提前放假,劳动者权益不能“被放假”

2021-11-30 来源:南方工报 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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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11月25日,深圳某塑胶公司以没有订单为由,通知员工从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放年假,具体开工时间待定。

  近年来,每到年底,企业以订单不足或没有订单为由宣布全员放假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订单短缺,对绝大多数制造类企业来说,提前放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退而求其次,既能减少开支,还能避免工人流失。很多网友都表示理解。

  经营遇到重大困难而停产停工(提前放假),看起来是企业行使正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事实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对“办理有关停工停产手续”的规定更加明确: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很显然,用人单位决定停产停工前,应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

  企业提前放假,不仅不能任性,还应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停产停工,会涉及劳动者多项劳动权益问题,比如:放假期间,工资发不发放、怎么发,社保缴不缴,产假、工伤等特殊员工的待遇怎么处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是不是抵扣带薪年休假,何时复工复产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提前放假的企业都应有个交代,而上述深圳某塑胶公司在放假通知中却只字不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被忽视、“被放假”。

  如何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放假”,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及时了解企业放假原因、员工安置、经营状况等情况,监督和协调企业妥善处理因停产停工引发的劳动用工系列问题,对借放假来规避法律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实行零容忍;对“假放假、真逃逸”的企业,要做好排查识别工作,一旦发现要及时制止,主动帮助劳动者维权。另一方面,对信誉良好的企业,要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帮助其尽快复工复产。对留粤过年且有就业愿望的被放假员工,要想方设法解决其被放假期间的就业问题。

  同时,劳动者要团结一心,密切关注企业动向,谨防那些别有用心的企业趁机“半夜搬厂”“人走楼空”。当遭遇侵权时,要敢于对企业说“不”,并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举报或向工会求助;也可以循法律途径维权,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的诉求,裁审机构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因订单短缺而被迫提前放假,实属万不得已,值得同情。但企业不能因为困难,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此,就触碰了法律“红线”,违法必究。

  (编辑:邓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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