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依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详见本报12月2日1版)
这是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及时作出的修改。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其他相关涉及职工权益的具体变化,都将根据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所蕴含的新精神、新理念而补充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而大量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条例》也增设了“补偿性条款”,如“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等。
《条例》的修改,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许多条款需要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执行。如《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就直接“锁定”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条例》的执行,于劳动关系领域有很大干系,若执行得不好,很可能产生新的劳动纠纷。
《条例》新增第三十二条,提到“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这是关于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的规定。
《条例》新增第四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说明了《条例》实际上也具有“劳动法律法规”的性质。
这需要人社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执法、释法、普法和预警预判,站在维护国家人口安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上,进一步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工会维护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提供贴心服务,在“三孩”时代必须有升级版和精准版,保证女职工生娃无忧,不因生娃而遭受就业歧视。
另外,与国家新法和省级新规不相适应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条款,以及新法新规中未够具体的条款,也应及时修改。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处的“用工成本分担”令用人单位压力山大。如何从税收、奖励等方面为企业分担用工成本,需要政府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制定相关细则。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