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规定
(2012年04月05日)
为进一步做好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工人先锋号:
(一)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制的关键阶段或关键环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际活动中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得荣誉的;
(三)在全总会同有关部委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工种前三名成绩的;
(四)省(部)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
(五)在抢险救灾中或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的;
(六)在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全国重点工程(区域)示范性劳动竞赛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展的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全总书记处批准需要即时授予的。
二、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三、在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中,原则上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从严掌握。
四、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除召开省(部)级以上表彰大会或社会影响大需由全国总工会作出表彰决定外,一般以全总批复的形式函告申报单位;不即时发布的表彰项目,一律纳入五一表彰集中发布。
五、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即时表彰工作,由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全总相关部门申报,全总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全总书记处审批。表彰计划、表彰对象原则上分两次审批。
六、各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全总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全总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做好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