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人运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领导下,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广东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工会工作者,研究和探索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面临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构建和谐广东、开创广东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第三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一)研究工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总结、推广工会工作典型和经验;(二)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研究资料,组织对优秀研究成果的运用推广和表彰奖励;(三)对工人阶级队伍发展变化、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企业工会建设等涉及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四)密切与党政机关、理论研究部门、党校、高校及社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信息、动态、经验和理论资料,推动形成工会理论研究的合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工会干部,热心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理论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各地方、产业和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研究组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手续:本人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活动;(四)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研究资料。
第八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课题;(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制定学术活动和研究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选举产生后,由省总工会聘任,并聘请荣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省总工会拨给的费用;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